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5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二十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袭,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二十段**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树伟,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峰,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再审申请人朝阳捷奥汽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姜树伟及杨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朝阳捷奥汽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此确定其未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杨海峰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03民初2057号及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民终962号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一、二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姜树伟于2016年7月至8月为捷奥汽车建设吉利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安装基地工程施工。同年8月14日,捷奥汽车与宏程消防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杨海峰借用宏程消防的资质接替姜树伟施工案涉工程,并于2016年8月12日为姜树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姜树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如果没有现金用4S店新车偿还。备注:此欠款是给捷奥4S店,李炳龄施工中所欠款。在杨海峰工程款扣除,李炳龄把4S店车拨给杨海峰,由杨海峰直接拨付给姜树伟”欠条下面载有杨海峰的签字确认。后姜树伟中止该项目施工。2017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捷奥公司提出其已结算完毕,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全部工程款给付杨海峰,原审判令其在欠付杨海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妥。捷奥汽车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所提证据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客观存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捷奥汽车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捷奥汽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朝阳捷奥汽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燕       妮
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晓曦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