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民初1176号
原告: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春,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明,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
原告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现以拟与朝阳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64元退还。
审 判 长  罗景山
人民陪审员  孙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杨天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