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帝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帝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某,葫芦岛市龙港区民生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帝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3240.22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