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家兴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喀左县青年铂郡商业楼]1幢010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德玉,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雅楠,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票市家兴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树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民初8号调解书生效文书,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票市家兴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高
审 判 员  白晓雷
审 判 员  邢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谷远航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