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80741015E。
法定代表人:王宏林,经理。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朝阳宏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华
人民陪审员  邢金全
人民陪审员  任绍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