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2982号之一
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北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580488XX。
法定代表人:高瑞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温泉大道81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9721X6。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11元。由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项嘉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