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02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执行人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7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402执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蒋宇炜
执行员朱玮
代理审判员柏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童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