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12民初1409号
原告:临桂县宏兴塑钢门窗厂。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16-18号。
被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路9号冠泰·叠彩山华庭2-01。
被告:***。
原告临桂县宏兴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桂县宏兴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临桂县宏兴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