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4民初1547号
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9062951P),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9号冠泰·叠彩山华庭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屏,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秀峰房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910244W),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西环二路47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秀峰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阎保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