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1535号
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登子岩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906295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市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08号桂林国家大学科技园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X5JM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滨路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93E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