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9民初620号之一 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太阳村镇上等村六七队鱼峰水泥厂进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登子岩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16元,由原告广西鲁板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