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3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创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3379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通衢街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