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322财保145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留建平县烧锅营子乡财政所应给付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建平县烧锅营子乡财政所应给付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扣留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崔献巍辽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