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某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322财保145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留建平县烧锅营子乡财政所应给付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建平县烧锅营子乡财政所应给付被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扣留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崔献巍辽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