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96号
原告沙河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桥东区迎新街。
法定代表人侯佳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卫芳,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卢燚,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27日,原告沙河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沙河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伟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