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5435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96271XC,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卢燚,系总经理。
第三人: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75552272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张亚棋,系经理。
破产管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腾绿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