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7423号
起诉人: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收到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西电”)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西昱达交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达交通”)支付工程欠款511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至实际付清所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14日为47748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华北西电与昱达交通签订《迁移增容充电桩箱变工程合同》,约定华北西电承包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的迁移增容电桩箱变工程,合同总价为1380000元(不含税),施工期6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华北西电依约进场施工。积极完成施工义务,工程于2019年5月9日经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依照约定,昱达交通应在工程各个阶段分别支付给华北西电工程款414000、414000、483000元,但昱达交通仅支付80万元后再未对所欠511000元工程款付款。华北西电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华北西电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雅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