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351号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褚彦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星荣大夏**。
法定代表人:林孟东,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华北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洪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