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6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启迪。
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峰。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8)粤1973民初141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民终1459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律师费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626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诉讼阶段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广东泰豪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为1360000元),冻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不在住所地经营。现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东莞黄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帐号为54×××96_0001的银行存款80772.85元,冻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二、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开设的帐号为74×××60_000001的银行存款1537.82元,冻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三、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金羊支行开设的帐号为51×××45的银行存款24938.99元,冻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上述扣划款项共计107249.66元,扣除执行费1509元后,余款105740.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冻结的帐号进行续冻,需在冻结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逾期没有提交续冻申请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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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