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30963号
原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5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苏,广东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4X。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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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敬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