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异4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苏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迪。
委托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商业街24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惠峰。
被申请人陈惠峰,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1973执6569号】过程中,申请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惠峰、***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能耀
审 判 员 朱红奎
审 判 员 莫芷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君秋
书 记 员 李曼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