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DPCP29M。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被执行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商业街24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6465A。
法定代表人:陈惠峰。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1134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利息6199.2元(以113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支付一审受理费132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7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639.2元至本院执行账户,该款在扣缴本案执行费1714元后,剩余执行款120925.2元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应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