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邦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苏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90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接收金钱的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收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德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