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与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7351号
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011628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运河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6465A,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邦口。
法定代表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第电机公司)与被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奥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拉第电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奥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拉第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奥设备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84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4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奥设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法拉第电机公司长期供应三奥设备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电机。2017年9月21日,经双方对账,三奥设备公司确认尚欠法拉第电机公司货款为1184301元。事后,三奥设备公司仅付款100000元。
被告三奥设备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法拉第电机公司长期供应三奥设备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电机。2017年9月21日,双方核对账目后,三奥设备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6月30日结欠法拉第电机公司货款1184301元,此后,三奥设备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余款1084301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对账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发生的电机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三奥设备公司在收取法拉第电机公司所供货物、对账确认尚欠货款后,至今未付清尚欠货款,致成纠纷应负全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法拉第电机公司要求三奥设备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84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4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084301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0元,由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腾
书记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