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邦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运河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三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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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