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诉前调确210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建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7634509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买提。
经审查,申请人***与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3年7月6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师民调字[2023]第196号(申)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
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房屋修缮费70000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需向申请人***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有权就全案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房屋修缮费70000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需向申请人***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有权就全案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