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1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明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买受的是昌吉市新天盛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盛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我公司的财产,因此新天盛公司应当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我公司与***之间是股权转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判决认定我公司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撤销该买卖合同错误。二、***与昌吉州佳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信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果要处理新天盛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先撤销***与佳信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案应当对***与佳信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进行处理,原判决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因此,佳信拍卖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因未披露瑕疵造成***损失,也应当由佳信拍卖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我公司并未隐瞒任何有关涉案土地的信息,相关人民政府改变涉案土地规划用途时也并未告知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因此,我公司和***均可以平等地获取规划信息,原判决仅推定我公司应当明知规划情况,而未推定***也应当明知规划情况错误。我公司及佳信拍卖公司并不存在向***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而且涉案《竞买协议》中也特别提示***应当自行查询、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并没有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人必须披露规划条件。因此,原判决认定我公司明知涉案土地规划而隐瞒信息错误。另外,本案中也不存在***有重大误解行为或者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买受的财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及车辆,仅以***不能实现其开发建设的目的就撤销涉案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按照原判决的观点,***在竞买成交后也应当知道规划变更信息,其于2016年7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也已经届满。五、我公司要求***支付价款及利息、税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大明德公司在第一、二审期间对于自己是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其也提起了反诉,故大明德公司认为其不是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拍卖只是我与大明德公司形成买卖合同的方式,我通过拍卖就拍卖标的与大明德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佳信拍卖公司只是大明德公司的委托人,大明德公司与佳信拍卖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三、大明德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如实告知有关拍卖标的的信息,因此,其对于涉案土地规划的情况应当予以知道。大明德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我在拍卖时知道涉案土地规划情况的事实。因此,我有权请求撤销涉案买卖合同。四、我为使用涉案土地于2016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此时我才知道涉案土地规划变更的事实。我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间。五、大明德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我认为应当驳回大明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此,拍卖合同只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之间不同的多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起诉与大明德公司的反诉均是基于***与大明德公司之间就拍卖标的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为基础,故原判决确定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虽然大明德公司先将拍卖标的委托给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再由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委托佳信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只是依照处理国有资产的相关要求参与其中,并且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转委托的行为也得到了大明德公司的同意,因此,大明德公司是涉案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其应当是通过拍卖形式就拍卖标的形成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至于拍卖标的的权属问题并不应当影响大明德公司是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并且大明德公司是新天盛公司的唯一股东。同时,大明德公司亦在本案中以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提起了反诉,这表明其对自己是该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并无异议。大明德公司与***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履行其与***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因此,大明德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新天盛公司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与***之间只是股权转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佳信拍卖公司与大明德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大明德公司是佳信拍卖公司的委托人。本案是大明德公司与***就双方之间的涉案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并不涉及***与佳信拍卖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涉及大明德公司与佳信拍卖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结果也并不会影响佳信拍卖公司的利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之规定,成交确认书的作用只是对拍卖成交事实的再次确认,故,人民法院对大明德公司与***之间的涉案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以***和佳信拍卖公司在拍卖成交后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是否被撤销或者解除为前提。因此,本案中没有必要追加佳信拍卖公司参加诉讼。大明德公司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以撤销***与佳信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前提、应当追加佳信拍卖公司参加诉讼、应当由佳信拍卖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拍卖人、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但不能以声明方式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以外的其他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大明德公司就拍卖标的应当负有说明其瑕疵的义务。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情况应当属于大明德公司所负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且该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范畴,大明德公司、佳信拍卖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对该内容进行说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昌吉市城乡规划局于2011年对《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了公示,大明德公司又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故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情况应当属于大明德公司在委托拍卖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大明德公司在委托拍卖时并未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情况予以说明,可以认定其该项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原判决据此认定大明德公司有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事实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称其在就涉案建设用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才知道撤销事由,大明德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享有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已经届满或者***放弃撤销权的事实,故大明德公司认为其没有欺诈行为、***享有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届满、其反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涉案拍卖标的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包括”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及车辆存货”等其他财产,但由于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拍卖标的中的主要财产,直接影响买受人是否决定参加竞拍,也直接影响拍卖价款,同时涉案《竞买协议》也约定”竞买人竞买的标的为房地产”,故原判决撤销***与大明德公司就全部拍卖标的形成的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另外,原判决关于***就拍卖标的负有注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也存在过错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委托人、拍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相矛盾。
综上,大明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钟敬林
审判员张红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