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财保3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37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6585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6585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