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7342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1元(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