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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与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125民初1158号
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莎车县工业路修造厂院内。
经营者:***,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高中文化,个体,现住莎车县工业路20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该租赁站经理,现住莎车县工业路20号,身份证号:。
被告: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22878514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5.59元,减半收取为1707.79元,由原告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