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阿海尔日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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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2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喻春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海尔日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海哈布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海夫叶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海拉前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比阿沟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立子前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海尔者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冷以者 ,住四川省美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景程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曙华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红军 住湖南省娄底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军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盛桂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红梅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才玉,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雨仁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元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佩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礼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清南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太良 ,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定南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展红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红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林山 ,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莲 ,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强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阿海尔日等28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3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俊民,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熊银华 ,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水电公司)与上诉人阿海尔日、阿海哈布、阿海夫叶、阿海拉前、阿比阿沟、立立子前、阿海尔者、冷泠以者、周景程、熊署华、罗红军、周福生、周小军、周盛桂、邓红梅、蒋才玉、林雨仁、周小元、段佩、周开礼、熊清南、张太良、熊定南、李展红、周立红、郭林山、张玉莲、傅强,原审第三人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熊银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潭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培荣,阿海尔日等28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伟,上诉人郭林山,原审第三人汇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俊民,原审第三人熊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
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阿海尔日等28人。

审判长王庆波

代理审判员朱秀梅

代理审判员胡少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