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1202民初350号
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黄田农场五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60248W。
法定代表人:**均,董事长,女,1970年8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宇鑫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HL9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22878514X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宇鑫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送变电汇能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