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宇鑫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415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宇鑫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麻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3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鑫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万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34.69元,退还原告5,609.69元。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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