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与某某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42号
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路(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2MA77ACXA5N。
经营者:叶祖礼,男,汉族,1966年0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国,男,汉族,1930年0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租赁站经营者父亲。
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22878514XK。
法定代表人:宋焕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02月0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的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任玉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谢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