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94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海通雅居2号楼办公室4楼。
法定代表人:曲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霞,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