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民初65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曲洪涛,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斌。

委托代理人:孙鹏飞,该公司职员。

***与***、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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