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民初65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曲洪涛,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斌。
委托代理人:孙鹏飞,该公司职员。
***与***、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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