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财保5号
申请人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鹏,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将申请人的保全���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501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50152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账户:32×××66)予以冻结
以上财产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王和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