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定路北。
法定代表人:***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孟州市牛红电料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道中段。
诉讼代表人:***,业主。
上诉人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州市牛红电料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是,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纠纷确定法院管辖,孟州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巩义市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案上诉人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在孟州市,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