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民终9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号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人民电缆的委托代理人魏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依法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号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系学徒身份,主要是学习技能、技术,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由此导致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人民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电缆公司称***在其处是学徒身份,主要学习技能、技术,在原审中没有提供丝毫的证据证明。***向法院提供在人民电缆公司处上班安排从事的是合股绞丝工作,直接受车间主任管理,每天工作12小时,按件计酬。人民电缆公司发放有工号牌、工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在工作时受伤,人民电缆公司支付医疗费的录音和办公室主任***工伤事故报告均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人民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电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在其公司系学徒身份,主要是学习技能,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主张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巩义市仲裁委)未查清案件事实便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属仲裁错误。人民电缆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电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日,***到人民电缆公司上班,根据人民电缆公司的安排从事合股绞丝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直接受车间主任管理,每天工作12小时,实行按件计酬。工作期间电缆公司向***发放有工号牌、工资和工作服等劳保用品。2015年11月19日,巩义市仲裁委受理了人民电缆公司、***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同年12月21日,该委作出巩劳人仲案字(2015)03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人民电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民电缆公司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同时查明,人民电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7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13日。
原审法院认为:***从2015年6月份开始到人民电缆公司上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人民电缆公司的安排担任合股绞丝工,在工作期间受人民电缆公司管理,人民电缆公司以按件计酬的形式给***发放相应劳动报酬,工作期间人民电缆公司向***发放有工号牌、工资和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同时人民电缆公司、***均符合法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据此本院认定人民电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自2015年9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人民电缆公司虽然没有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案相应证据显示****2015年6月份开始在人民电缆公司工作,其间***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合股绞丝工工作,受人民电缆公司管理,人民电缆公司给***发放相应劳动报酬,人民电缆公司向***发放有工号牌、工资和工作服等劳保用品。鉴于人民电缆公司、***均符合法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认定人民电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人民电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