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4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XX首,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巩义市永定路北。
法定代表人:***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