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6628号
原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34362943。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52216789。
原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人民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