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伊川县华强塑料厂诉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巩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反诉被告):伊川县华强塑料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举。
委托代理人:岳世和,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华强塑料厂诉被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华强塑料厂提出的撤诉申请及被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伊川县华强塑料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伊川县华强塑料厂负担;反诉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