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富林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绿化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斌,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佳,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萧雷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彩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清,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2日,创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富林公司支付货款45043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七标准计算,从应付款之日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富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437.5元及违约金(其中计至2019年11月26日的违约金为269260.9元;自2019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以4504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应以450437.5元为限);二、驳回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98.49元、保全费4118.49元(创基公司均已预交),由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329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富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为创基公司销售的混凝土商品,包含的混凝土物质和附随的技术资料是分开的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混凝土技术资料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据此认为富林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技术资料为由拒付款项,是错误的。三、创基公司有60余万元的货款已经收到,但相关技术资料拒不提供,性质非常恶劣。综上,富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创基公司的诉讼请求;2.创基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创基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富林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富林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月结80%,剩余20%滚动付款。逾期支付的,供方有权停止供砼并拒绝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创基公司诉请的是2016年12月到2017年10月的货款,富林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创基公司有权拒绝向富林公司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双方确认富林公司拖欠货款金额450437.5元,创基公司诉请富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计至2019年11月26日的违约金为269260.9元,自2019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为以4504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计至付清之日止,公平起见,违约金总额应以拖欠的货款总额450437.5元为限。富林公司主张2016年9月之后发生了100余万元的交易,支付了60余万元的货款,应该提供技术资料,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月结款项为80%,逾期支付的,创基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故富林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富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前述援引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9.91元,由上诉人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潮辉
审判员  尹河清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栩婷
梁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