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545号
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1幢(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5351251E(1/3)。
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当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池东路。
负责人:朱雪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戎先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