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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宇江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彪。
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7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人行查询功能多次对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其名下账户为久悬户,本院均已冻结。
2.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18年8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
5.2018年9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前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调查,保安人员陈述该公司好像在4号楼,但4号楼保洁人员却表示该地方所有公司都是才搬进来,没有听说过此公司。
7.2018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苏 泰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