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1840号
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马家店**号。
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大健康医疗体检门诊,住所地在安庆市皖江大道绿地紫峰大厦**座**层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4年2月12日生,住安庆市。
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大健康医疗体检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4元,减半收取5222元,由原告南京航宇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