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84号
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84号
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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