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096号
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火电厂青年路5号(土柏岗乡政府院内)。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单元4层7号。
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633863元;2.支付因渠道不通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费92500元;3.支付因施工工艺变更造成的成本增加费用385600元;4.支付安全护栏租金及运费6600元,支付增加的材料费72000元;5.支付因工程量变更产生的工程款81700元。以上各项合计1272263元(自起诉之日要求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华润陵城一期风电场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人员及材料按约定进行施工。施工中,双方约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首先是渠道不通,其次是施工工艺发生变更,工程量也发生变更,原告克服困难于2020年9月30交工并投入运营,经验收工程为合格工程。但被告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费用。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应当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1.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陵城区人民法院无专属管辖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应该是由原告提供纯劳务作业,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劳务承包不应当涉及租金、运费、材料费等费用支付。如果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则租金、运费、材料费均不属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范围,陵城区人民法院无权以专属管辖为由受理关于租金、运费、材料费的主张。2.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异议申请人并未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原告劳务分包资质,原告没有资质,应当视为双方订立的是承揽类合同或劳务合同,即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华润陵城一期风电场工程220KV送出线路工程(电缆部分)“电缆隧道工程、电缆敷设及安装工程,含电缆基础施工、电缆排管、顶管以及设计图纸需要的电缆井、支架、电缆排管包封等工程等所有甲方承担的工程。”原告所诉为依据合同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等内容的纠纷。本案明显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为德州市陵城区,陵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施工人是否有施工资质不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综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瑞美
书 记 员 蔡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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