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096号之一
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火电厂青年路5号(土柏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系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单元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岚,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125元。由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瑞美
书 记 员 蔡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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