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92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火电厂青年路5号(土柏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咪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6.6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