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92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火电厂青年路5号(土柏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咪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6.6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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