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247号
原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486518XH。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3号楼1单元3层5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5480113U。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13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800米路东(兰山区聚才路00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8138X9。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费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